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,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,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《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相关规定,从2019年5月1日起,钢城区推行烟花爆竹禁放,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。
具体禁放区域为
↓↓↓
东至:汶水溪路一钢都大街东段一钢城东外环;南至:钢城南外环一永兴路一京沪高速路;西至:颜庄河沿河东路-205国道一钢城西外环一九龙西大街一京沪高速路;北至:钢城北外环韩莱路。四至路线穿行村(居)整体纳入禁止燃放区域。
北至龙行街一北外环,西至昆山路,南至广州路,东至沿河路。
北至蟠龙大街,西至辛庄卫生院,南至莱马路,东至锦龙山路。
在上述禁放区域内
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
另外,除上所述区城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(一)机关办公场所;
(二)文物保护单位;
(三)汽车站、火车站等交通枢纽,高速公路、隧道、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(四)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场所;
(五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(六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;
(七)山林等重点防火区,大中型水库管理区;
(八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风景名胜区、公园、室内公共娱乐场所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;
(九)高层建筑物、地下建筑物、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;
(十)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。
上述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,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。
重污染天气期间,在钢城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、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。